徐广立律师亲办案例
出轨丈夫起诉离婚伤心妻子寻求帮助
来源:徐广立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05
浏览量:726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案    由:离婚纠纷

受 援 人:张某某,女,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住滕州市某镇某村。

办理方式:民事代理

指派单位:滕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 徐广立

案情概要:

当事人(本案被告)与原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认识,1995年5月29日登记结婚,1996年7月20日生一男孩,现已成年。婚后两人感情一直很好,在2007年原告去外地打工,打工期间认识认识一女子,两人遂产生婚外情,为达到长期在一起的目的,原告于2015年3月21日将当事人告上法庭,要求离婚。

办案过程:

代理人接受指派后,祥细了解了代理人的婚前感情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由于被代理人的儿子已经成年,又对其儿子进行了解。查找了相关法律师条文。庭前对其介绍了庭审程序,消除其紧张情绪。庭审中针对对方不合理要求据理力争,当事人非常满意。

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最大的争议在双方感情是否解以破裂,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意思是法院调解夫妻矛盾是必经程序,调解不成,判离。   下面是调解无效离婚的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个好理解,就是有俩老婆或俩老公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或者是不管家里人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也好理解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前提是感情不合,然后分居。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具体到本案,代理人及其原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不具有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不应判决离婚。

承办结果:

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双方离婚。

案件点评:

当事人张某与原告徐某于1994年经人介绍认识,1995年在滕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本是一个幸福和睦的家庭,但由于原告不能很好的处理家庭生活,最后两人走上法庭闹离婚.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在生活中要多考虑对方及子女,就能避免走上法庭.同时通过办理离婚案件,我总结以下几点:

1、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只能是一般代理,是否离婚必须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2、离婚案件,为避免对方亲属的干扰,可以申请不开庭审理。

3、个人婚前财产如能证明双方婚前已同居,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共有财产。

4、离婚案件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可以判决财产的归属,也可以判决承租权、使用权。

5、扶养费的确定,根据子女的需要可适当变更;扶养费的确定,应当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

6、调解协议应有违约责任的约定,否则对方不履行,所作的让步无法实现。

7、房屋没有取得房产证,房子无法分割,等取得所有权后才进行分割;但可以判由一方居住。

8、离婚协议的执行,需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判决后,才能予以执行。

9、离婚案件对涉及案外人的财产关系如:共同债务、共同债权。案外人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无效婚姻的合法婚姻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

10、对方仿造债务,可以通过质证,指出伪造的破绽;难以质证的,可以请求法院对债务问题不予处理,让债权人另行起诉。

11、申请法院查询,需要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询力度不能保证,如果法院不配合,只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以上内容由徐广立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徐广立律师咨询。
徐广立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947好评数16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滕州市红星美凯龙双子座大厦3号楼425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广立
  • 执业律所:
    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4*********15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枣庄
  • 地  址:
    滕州市红星美凯龙双子座大厦3号楼4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