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广立律师亲办案例
以是否构成自首为突破,成功办理两起命案(一)
来源:徐广立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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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刑事案件,本律师在案件中身份完全不同,在其中一个案件中是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另一个案件中是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一个案件接受受害人家属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追究被告人故意杀人罪 的刑事责任,要求判决对方死刑。基本案情是:2014年12月14日10日许被害人任某到河北青县流河镇被告人邵某家中维修机器并收取货款,因被告人邵某将货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不能依约付清货款,遂产生杀人灭债的念头。邵某趁任某维修机器之机,持方形木棍猛击正在维修机器的任某,任某倒地后,邵某又用方形木棍抵住任某的喉部,直至任某死亡。2014年12月18日邵某被抓获归案,在审理中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邵某有自首情节,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对此辩护,本律师从事实及法律规定两个方面予以驳斥,辩护人认为在2014年12月18日侦查人员对邵某询问时,邵某如实交代了公安机关不掌握的已将任某杀害的犯罪事实,以当时笔录为询问笔录而非讯问笔录为由主张邵某为自首,但本律师认为虽然在12月18日公安机关的笔录为询问笔录,但在2014年12月14日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被害人的妹妹的证言,在其妹妹的证言中已经了解任某于12月14日上午到邵某家中取货款后失踪的事实,以及 在12月17日侦查机关对邵某家中进行现场勘查,并从家中及其车中提取了与犯罪有关的血迹。此时对邵某的询问已经不是一般性的排查询问,故邵某没有主动投案,也不存在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故邵某不构成自首。最后法院采信了本律师的意见没有认定自首,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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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广立
  • 执业律所:
    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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