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广立律师亲办案例
以是否构成自首为突破,成功办理两起命案(二)
来源:徐广立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29
浏览量:753

第二个案件是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为其做罪轻辩护。基本案情是:委托人即被告人李某是滕州市某村党支部书记,被 害人赵某是该村村民,2014年12月16日,赵某在被告人家门口谩骂,被告人遂对其拳打脚踢,致赵某受伤,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12月20日死亡。经鉴定,赵某构成轻伤二级,其死因符合外伤影响下呼吸功能障碍,严重肺部感染致呼吸系统功能不全死亡。经查明在2014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即赶到现场向被告人李某了解案情,其主动供述了案件情况。2014年12月20日,被害人死亡后,公安机关至李某家中将其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作案事实。通过了解案情本律师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投案。首先,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被传唤后归案符合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时间范围。传唤与拘传不同,传唤是在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诉讼行为,它强调被传唤到案的自觉性,且传唤不得使用械具,而拘传则是强调犯罪嫌疑人依法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其次,经传唤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自主选择的余地还是很大的,其可以选择归案,也可拒不到案。李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最后法院采信了辩护人的意见并且因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如是没有认定为自首根据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在十年以上量刑。

这两起案件都是关于自首的理解,对自首的的判断只能从实质层面出发,而不能以笔录的名称为标准,只有切实领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才能在具体的办案中说服法 官达到预期效果。

以上内容由徐广立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徐广立律师咨询。
徐广立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947好评数16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滕州市红星美凯龙双子座大厦3号楼425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广立
  • 执业律所:
    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4*********15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枣庄
  • 地  址:
    滕州市红星美凯龙双子座大厦3号楼4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