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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徐广立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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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7日,原告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约定:原告购买出卖人开发的微山湖古镇一期XX号房,该房为商业用途,建筑面积89.01平房米,单价每平方米6704元,房款为596807元,付款方式为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50%。其余价款可以向银行贷款支付。出卖人应当在2013年11月30日前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代交专项维修资金、契税、配套费、工本费等费用。双方同意由出卖人提供的权属登记资料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天提供,逾期如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买受人,并按已付房款的0.05%赔偿买受人的损失。合同签订 后,原告依给向开发公司交纳房款,但开发公司至今未办理房产证。原告于2017年3月17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1、依法确认2016年9月5日双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自2016年10月5日起至会付清之日止,以62134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庭审中被告辩称不存在违约行为,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支付已付房款的0.05%。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合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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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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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广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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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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